南宫28从挂床禁止性规定谈谈王佳佳法官裁判的是与非

2024-11-25 20: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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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宫28南宫28王佳佳,一个37岁的河南女法官就因为没有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断案而惨遭杀戮。俗话说,人死万事休,但这话放在王佳佳法官身上却未必适用

  ,人们对于她判下的关于党某某车祸受伤一案的评论并没有随着她的逝去而停止。很多人认为,王法官已经成为了保险公司利益的代言人,她把自己放到了的对立面上,所以才会遭此横祸。但事实果真如此吗?问题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党某某未实际住院的14天支付相关费用。我们知道,作为入院治疗的患者应该遵守医院对于病人的管理规定,在住院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治疗区域。当然,我说的“擅自离开”是指患者脱离治疗区域在时间上具有较长的持续性,而且在空间上也具有不可控性(即未处于医护人员的有效监护下),并不包括短时间内在医院周边吃点快餐或者遛遛弯活动筋骨之类的情形。根据官方通报,我们可以认定党某某在未办理出院的情况下空占医院床位14天。在这14天里,医院没有对党某某实施过诊疗,党某某也没有住在医院,这是典型的“挂床”行为。关于“挂床”行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明令禁止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挂床”行为违反了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涉嫌以欺诈方式骗取保险赔偿,而且对于医疗资源也是一种浪费。虽然党某某的案子并不适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但基于相同的法理,王佳佳法官不支持保险公司赔偿14天“挂床”所对应的费用于法于理都能说得通。或许有人会质疑,党某某脱离了诊疗环境并不意味着恢复了劳动能力,其仍存在因伤情导致收入减少的可能,法院不能因为党某某离开了医院就剥夺其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党某某根本没必要搞一个“挂床”的假象,而应该先办理出院,之后要求医生开具居家休养医嘱。有了这份证据就可以获得相应天数的赔偿。在这场官司中,党某某错就错在误以为医院的住院病志是铁板一块,殊不知在保险公司拿到党某某“挂床”的证据之后,病志中关于住院天数的证明力会大打折扣,同时也丧失了离院后休养必要性的相关证据,这才是党某某官司败诉的原因。无论如何,“挂床”这种有损诚信的行为都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会滋生出更多小病大养的“碰瓷”者,而那些真正需要住院治疗的伤病患者也可能会因床位缺乏而无法得到妥善的救治。有人提到,保险公司曾表示愿意赔偿党某某一万二,但王法官仍判决九千,这一举动充分说明了王法官在处处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克扣的权益。关于这一点,小编认为没啥不妥的。法院结案的方式要么是调解书,要么是判决书。调解书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不考虑赔偿数额是否有证据支撑;而判决书正相反,其确定赔偿数额必须要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南宫28,如果党某某接受了保险公司的提议,法院会以调解书结案,党某某拿走一万二不成问题。但我们看到,案子最终以判决书结案,说明党某某并未接受保险公司的和解提议,而是选择刚到底。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放弃调解就像是赌博,赌输了可能得到的赔偿会更少,但也有赌赢获取更多赔偿的可能,一切都取决于手中证据的证明力。诚如前面所言,党某某显然是过于相信病志的证明力,结果折戟败北,这也是其放弃调解的代价而已,并非王法官之过。(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还有人提到医院是否作假证明的问题,保险公司该不该向医院追责?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来说,医院并没有说假话,名义上的“住院”也是住院,只要患者没办理出院那就属于住院期间。问题是名义上的“住院”该不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与名义上的“住院”是不是住院完全属于不同的认识范畴。案件审理重点应该关注的是赔偿问题,而不是该如何解释“住院”这一概念。所以保险公司也没必要去和医院争论这个问题,只要赔偿范围合理,其他都是无谓的纠缠。最后再说说法院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法院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其实是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合作机制,其中包括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救助保险、执行悬赏保险等项目,目的是为了确保群众涉诉利益,减小诉讼与申执风险,而且这个机制连最高法自己都在搞,根本不是什么权钱勾结。类似的如可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和理赔效率的警保联动机制,还有可以预防金融犯罪和帮助老百姓挽回电诈损失的警银联动机制等等,都是职能部门为了方便老百姓解决问题而探索出来的路子。这些路子的效果如何需要时间来验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不存在所谓的阴谋论。说得再多终究无法挽回佳佳法官的生命,唯愿人间的戾气远离逝者的安宁。看世间,芸芸众生,所作所为岂能尽如人意,身为法律人只求无愧于心。倘若有一天暴行再次来临南宫28,我辈当以全力疾呼:忠诚无罪,公平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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